案情简介:被告王某系丁某的妻子,被告丁A、丁B系丁某的子女。2004年7月,丁某以经商欠资为由出具借条向原告陈某借得人民币10万元。2004年12月,丁某患病去世,上述借款分文未还。2005年2月,原告陈某持丁某出具的借条向法院提起诉讼,要求三被告共同偿还丁某所借的款项。
庭审中,三被告均表示放弃对丁某遗产的继承,并答辩称:原借款人丁某已去世,未留下任何遗产,且三被告均表示放弃对丁某遗产的继承;被告王某虽和丁某系夫妻关系,但本案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经营所欠或用于家庭生活开支。因此,本案债务不应由三被告负责偿还。
义乌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,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。丁某欠本案原告陈某借款10万元未还,事实清楚,证据充分。本案债务产生于丁某和被告王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,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。被告丁A、丁B放弃对丁某遗产的继承,对本案债务依法可以不负偿还责任。最终法庭作出判决:一、被告王某偿还原告陈某借款10万元,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付清;二、驳回原告陈某对被告丁A、丁B的诉讼请求。
法官点评:民间有一种观念认为“父债子还”,债务人死亡时,其配偶、父母、子女等近亲属有清偿债务的义务,这种观念与法律的规定不相符。债务人的近亲属是否对已死亡的债务人生前所负债务承担清偿义务,应根据不同情况区别对待:
首先,要区分死者所负债务是个人债务还是共同债务。个人债务是债务人以个人名义所负的与家庭共同生活无关的债务。共同债务是债务人为家庭共同生活包括为履行抚养、赡养义务所负的债务及为家庭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。共同债务又分为夫妻共同债务与家庭共同债务。个人债务由债务人本人偿还,债务人死亡的,用债务人的遗产清偿。夫妻共同债务应当由夫妻双方共同偿还。家庭共同债务应当由家庭成员共同偿还。
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还规定,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,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。除非是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该债务为个人债务,或者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个人所有,债权人也知道该约定,该债务才能作为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。夫妻共同债务是一种连带债务,所谓连带债务,是指承担共同债务的每个债务人都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义务。
其次,要区分死者的近亲属是否继承了死者的遗产。继承法规定,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,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。继承人放弃继承的,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。因此,继承人清偿被继承人债务以继承人继承了被继承人的遗产为前提:如果继承人没有继承遗产,其对被继承人生前所负债务没有清偿义务;如果继承人继承了遗产,则应当清偿被继承人生前所负债务,但其对债务的清偿以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,对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,继承人可以不负清偿责任。
本案中,丁某虽然以个人名义向原告陈某借款,但该债务产生于丁某和王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,应认定为丁某和王某的夫妻共同债务。丁某的子女均已成年,各自独立生活,故丁某所负债务不能认定为丁某与子女的共同债务。王某作为本案债务的共同债务人,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义务;丁A、丁B并非本案债务的共同债务人,并对丁某的遗产放弃继承,对丁某生前所负债务依法可以不负清偿责任。李 刚